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執(zhí)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適用定金罰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山西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大同市土地管理局拒不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案
案例要旨
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成立不僅應有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應有定金的實際交付。 案由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號 審理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 二審
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沒有出讓金不予退還的規(guī)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因此,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予退還”,既未經行政法規(guī)授權,又與行政法規(guī)抵觸,是無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受讓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相處。作為出讓方的上訴人土地局沒有退還收取的定金,已經是對受讓方、被上訴人泰豐公司的違約行為進行了制裁。除此以外,泰豐公司沒有對土地局造成其他損害,也沒有從土地局獲取到任何利益,土地局沒有任何理由再繼續(xù)占有泰豐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局決定不退還泰豐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理由不能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局的上級主管部門,土地局發(fā)給泰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加蓋著“大同市人民政府”印章。泰豐公司與土地局發(fā)生糾紛后,請求大同市人民政府給予解決,與直接向土地局主張權利具有同等效力。請求重新受讓土地與請求退還已付出的土地出讓金,二者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泰豐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只能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因此,泰豐公司只主張重新受讓土地,不等于自愿放棄請求退還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一旦重新受讓土地的請求不能滿足時,則退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成為其必然請求。土地局認為泰豐公司起訴時才提出退還土地使用權金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显V費35963元,由上訴人土地局負擔。